濮陽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
行業自律公約
***條:為了規范濮陽市園林綠化企業經營行為,維護園林綠化建設市場秩序,保護園林綠化企業合法權益,促進園林綠化行業持續健康發展,依照國家相關法律、法規、標準制定本公約。
第二條:凡從事園林綠化工程施工,養護、設計、監理,苗木生產經營銷售、咨詢服務企業及從事園林綠化生產要素的生產和經營企業,都應自覺遵守本公約。
第三條:本公約是協會開展行業自律,誠信建設的重要內容,是協會章程中明確規定會員必須履行的義務。
第四條:企業要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,認真執行國家政策,維護國家利益和尊嚴。
第五條:企業要自覺遵守園林綠化行業有關規定,規范和標準,要按期年檢,營業執照合法有效。
第六條:企業要認真執行招投標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,自覺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,堅持公平有序合法的競爭,不采取不正當的惡意競標手段競爭。
第七條:堅持公平、公正、公開的交易原則,以自身經營實力、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參與市場競爭,自覺維護行業形象,維護行業整體利益。
第八條:堅持誠信為本的原則,重合同、守信譽,嚴格遵守職業道德,堅持質量標準,驗收規范。
第九條:企業要認真履行社會責任,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,不惡意拖欠苗款和工人工資。
第十條: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稅收政策,自覺照章程納稅。不搞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。
第十一條:本公約會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的,經查證屬實后,由協會常務理事會酌情給予處理。處理結果有①協會內部通報②取消會員資格③上報政府,列入企業不良信息名單。
第十二條:個人會員參照單位會員相關規定執行。
第十三條:濮陽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負責自律公約的制定、修改、發布實施、檢查和管理工作,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。
第十四條:第十五條:本公約由濮陽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負責解釋。
第十五條:本公約經濮陽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。